问题 |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
释义 | 刑事诉讼的期间是以时、日、月进行计算的,期间一般不包括节假日。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一、特殊诉讼时效仅适用于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 1、一年,《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情形,主要适用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四年,《合同法》第129条规定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二、关于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1、合同纠纷、财产所有权纠纷等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都是2年; 2、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3、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等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三、诉讼时效的起算 1、定有履行期限的债,为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为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2、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债,为权利人给予债务人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所谓宽限期,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给予对方的必要的准备时间。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为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之日。 3、以不作为为标的的请求权,为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 4、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为违约行为发生之日。 5、合同被撤销,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为合同被撤销之日。无因管理的管理人请求本人给付管理费用、赔偿损失的,为无因管理行为结束且知道或应知本人之日;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要求赔偿的,为其知道或应知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 6、侵害身体健康,伤害明显的,为受伤害之日;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伤害引起的,为伤势确诊之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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