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答: (1)《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2)单位设立证明材料原件。(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经办人办理需提供);(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书原件一份。(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经办人办理需提供)。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