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修路可以强行占用吗? |
释义 | 不可以,修公路原本是为了乡村建设,为了乡村发展,但也不能强占,强占是违法的;即使要使用土地,也要依照法定程序,征收补贴,按照国家饿标准发放补贴。 首先要知道的是,不管是农田还是耕地、林地等,都是土地资源,其所有权在于村集体手里,村民只拥有使用权,所以村里修路是可以征用农田的,但是必须要按法律的要求来征收,而且还要对被征用农田的使用权人(承包人)进行一定的补偿才行。可以说,村里修路要征用农田,农民无法拒绝。 土地管理法中第二条就表明如果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那么国家和政府是可以依法对土地征收、征用的,但是必须要给予补偿。 也就是说,因公共利益而征收的,可以强制征收,农民也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比如修公路、铁路等。但是如果是商业开发,就像我们常见的征收土地用作开发商品房卖房子就是商业开发,征收人和被征收人之间如果没有协商好怎么补偿的话,被征收人是可以拒绝的(公共利益的征收就无法拒绝)。 对于被征收地是用于公共利益的农田征收,国家和集体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并且还不被称为强征农田,因为农田的所有权是集体的,而使用权通过承包关系给与了个人,大家都知道所有权才是物权,不过征收农田是必须要给土地的使用人或者说是承包人一定的经济及生活补偿的。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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