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中被告和第三人错列了,该怎么办? |
释义 | 司法处置应以法律为依归,对于程序法上没有依据的原告列被告应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对于误写名字等简单错误,应予以更正继续审理;对于复杂的实体法上的依据,被告的正当与否有重要差别;对于列错被告的情况,应考虑是否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以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正确适用法律、解决民事纠纷。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问题也是一个困惑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权提起诉讼或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分析 1、司法处置总要以法律为依归,如果原告列被告没有程序法上的依据那就应该予以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不予受理。 如果只是误写了名字,遵循司法便民和司法效率原则,那就要求原告予以更正继续审理为宜。复杂的是列被告在实体法上的依据,因为不同的法律关系就有不同的责任承担,被告的正当与否就有很大的差别。 针对列错的情形,如本应该列雇主为被告却将雇员为被告,此种场合被告是明确的,但是却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是否意味着就应该予以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在未受理的场合,因其列错被告而不予受理既符合民诉法的任务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也符合公正、迅速、经济的解决民事纠纷的目的。 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问题一直是学界和实务界比较困惑的问题,特别是被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问题更是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结语 司法处置应以法律为依归,确保程序法的依据,裁定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对于误写名字等情况,应遵循司法便民和效率原则,要求原告予以更正继续审理。在列错被告的情形下,是否裁定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需考虑其与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民诉法的任务保护,保障当事人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问题是学界和实务界困惑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提起诉讼。对于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申请参加诉讼,承担诉讼权利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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