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存在合同诈骗辩护词怎么写? |
释义 | 一、工程合同诈骗辩护词怎么写? 工程合同诈骗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某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陈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通过认真阅卷、会见并听取陈某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以及依法参与了庭审调查,我们认为,陈某在本案中不具有实施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既不构成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共同犯罪,也不单独成立合同诈骗罪。现结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判参考: 1、陈某与胡某之间不存在犯意联络。 公诉机关所出示的证据中,不论是被告人供述,还是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均不能证明陈某与胡某之间有就如何实施合同诈骗、如何分工等进行策划、商议,相反,可以证实陈某和胡某从始至终都没有进行相互协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意思联络,没有在通谋基础上共同实施犯罪的主观意志,不符合《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所要求的共同犯罪故意的构成条件。 2、陈某本身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也并不明知涉案工程是假的。 (1)通过庭审调查及在案证据可以看出,一开始是程x告知被告人胡某他拿到了一个中交x航局第x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的平潭客货混装码头填土方工程,让胡某介绍给其他人,随后胡某找到陈某,让陈某将项目再介绍给他人,该事实《起诉书》已经查明,辩护人也表示认可。陈某只是向下家转述从上家处得知的相同情况,而并没有自己创设、虚构事实。 (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陈某明知涉案工程是假的。相反,根据庭审调查过程中陈某所述,其在案发前始终认为工程是真的。原因在于对程x开豪车、在当地开当铺会所,身边经常有富贵阶层和众多包工头环绕,认为程x有能力拿到涉案项目(对此,根据庭审调查,胡某及证人也跟陈某有相同判断,这属于一般人的正常认知经验),并且胡某也一直表示在施工协议没有签订前,不会向他们收一分钱,更重要的是,他看到胡某拿回来交给戴x的,与中交x航局签订的《施工协议》上确实加盖了中交x航局的合同公章,所以他确信这个工程是真的。辩护人认为,陈某的这种认知符合一般人的判断经验和常理。 3、公诉机关的观点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公诉机关援引1996年最高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认为可以从陈某的客观行为推导其在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故意,对此,辩护人认为是错误的。 综上,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依法采纳。 辩护人:刘某某 日期: 二、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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