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执行救助基金的规定条款是哪些样子的? |
释义 | 这个法院执行救助基金的规定条款如下第二条设立人民法院执行救助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严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执行救助资金。第三条人民法院执行救助资金的使用坚持有限性、一次性、必要性和追偿性的原则: (一)有限性。救助资金仅适用于小标的的执行案件,坚持小额使用为主,从紧勿滥; (二)一次性。执行标的分多期履行的,一案不进行二次救助; (三)必要性。不以结案为目的,以穷尽所有执行措施无果或紧急情况下避免对申请执行人的不利后果进一步扩大为必要前提; (四)追偿性。人民法院执行救助资金发放后,必须通过执行得到追偿。第四条人民法院执行救助资金的救助对象: (一)老人、妇女、儿童做为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用于维持生计、读书就学等基本生活、教育保障需要的; (二)用于抢救、治疗、残疾救助等急困情况的; (三)可能引起矛盾激化或者缠讼上访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第五条除特殊情况外,启动人民法院执行救助资金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执行人员已穷尽与案件相适应的执行措施; (二)案件执行已超过六个月未能执行到位; (三)案件经申请已程序终结或申请执行人同意救助后申请程序终结。第六条人民法院执行救助资金:一是申请政府拨款给予执行救助,二是从我院专项执行标的款账户中所沉淀的资金产生的利息给予救助,三是民政部门纳入低保待遇或一次性救助。对于启动执行救助资金予以救助的案件,在后期执行中追偿资金也纳入执行救助资金账户中循环使用。第七条人民法院执行救助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审批。由案件的承办人先报请庭长组成合议庭进行评议,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承办人填报审批表,报局长、分管院领导审批。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将审批表及案件执行依据文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到院财务室,经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后,到执行救助资金账户支取,并通过财政局账户将执行救助资金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同时在执行局执行救助资金簿册登记,并将相关材料立卷备查。第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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