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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补缴年限和年龄如何限定?
释义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可自行选择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说,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现单位为乡镇企业或曾经为乡镇企业,并已按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其存续劳动关系的职工应保未保年限的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我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即1996年1月1日。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曾经有过工作经历或者是个体工商户的,本人从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已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也可以个人身份补缴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年限可以自行选择,最多不超过10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要求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且符合认定条件的,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其退休时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时间,基本养老金从次月起领取。“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的,其退休时间为全部补缴费用到账之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次月起领取。”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说,以个人身份补缴、有过工作经历、按本规定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且能够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缴费的,其连续工龄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缴费年限可以视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没有参保缴费的,只有实行企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前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具有我市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过工作经历,后因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单位的,符合补缴条件的,可以个人身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我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这类人员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工作年限,不得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对于曾经被判刑人员,原则上不能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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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6 1:0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