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姻保证书不具有约束力有以下三种: 1、保证书是出具人被胁迫签署的,出具人及时向法院提出撤销请求,此时保证书将因撤销而失效; 2、保证书关于监护权所有权的内容无效,法院仍将按照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处理; 3、保证书剥夺人身权利的内容无效,如一方提出离婚、与异性通话或沟通为成就条件或保证离婚后不再婚。除上述情况外,以重婚、出轨、家暴为条件,以财产权为处置对象的保证书在判决离婚时一般认定有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