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意见 2005年我和小张结婚了。我们结婚的时候,小张父母出钱买了一辆车,登记在小张名下,作为他的嫁妆。婚后因为小张上班远,车一直是小张个人用,我只是偶尔用。2015年,我同意和小张离婚。离婚时,小张提出,其车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自然消耗,以夫妻共同财产补偿。我认为小张的想法不合理。请问离婚时个人财产的自然消耗可以用共同财产补偿吗? 律师的回答 你好,小张的要求不合理。即使小张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会支持。《法院关于办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灭失的,离婚时不以夫妻共同财产补偿。本案中,作为嫁妆的汽车属于小张父母的赠与,属于小张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车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由小张使用,所以这十年间车辆的自然消耗,按照法律规定不能用离婚时的共同财产来补偿。 想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快来关注张越律师  离婚律师、交通事故律师、刑事辩护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