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没签算违约吗 |
释义 | 没有签合同的情况下,通过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存在法律关系。具体是否违约,要看对方的行为,正式合同没签完并不算违约,因为并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对于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的是需要追究违约责任的。涉及到合同的订立,是需要由合同双方根据公平平等的原则来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合法的认定,涉及到相关事项的处理上,应当基于实际的合同条款内容来进行办理,如果造成了严重的违约情况的,是需要从严来追究有关违约责任的。 一、征地补偿协议包括什么内容? 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要明确很多被征地人都是第一次经历征地,在合同细节应当怎么约定没有经验,经常签订的合同内容不明确,导致以后的履行的过程中存在麻烦。征地补偿协议里比较重要必须明确的内容有: (1)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如果存在厂房出租的情况,这个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确定; (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3)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4)约定违约责任。一般来说,征地人答应的补偿条件,尤其是落实到合同条款的补偿条件,基本上都能实现,但是什么事情都是有万一的,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应该为可能出现的“万一”提前防备,那就是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也是从合同条款的角度去督促征地今早的履行合同。 二、可变更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请求权。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构成要件: 1、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2、合同双方均无主观上的故意; 3、合同一方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 4、误解必须是重大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请求权。 合同的显示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中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致使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可观利益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设定了某些看似对一方明显不利的条款,但设立该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实质恰恰在于衡平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此情形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显示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合同条款的,不应予以支持。 显失公平的撤销权条件: 1、有偿合同; 2、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显著不平等,明显背离公平原则; 3、该不公平系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所致。 认定显示公平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1、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明显不公平: (1)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对等; (2)一方获得的利益或者另一方所受损失是否违背法律或者交易习惯等。 2、合同订立中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对方轻率、没有经验,即利益受损一方是否因为无经验或者对合同相关内容缺乏正确的认识能力,或者因某种急迫的情况,并非出于真正的自愿而接受了对方提出的合同条件。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仅受损害方享有撤销请求权。 1、欺诈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欺诈构成要件: (1)合同一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2)合同一方实施了欺诈行为; (3)合同向对方因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4)合同向对方的错误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胁迫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胁迫的构成要件: (1)须有胁迫的故意; (2)须有胁迫行为; (3)胁迫缺乏正当性,即胁迫的手段具有非正当性或者目的具有非正当性; (4)相对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并因此订立了合同。 3、乘人之危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构成要件: (1)相对方处于危难或者紧迫需要之际; (2)合同一方乘人之危; (3)双方因此订立了合同,该合同明显严重不利于相对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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