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监护人顺序的法律规定如下 1、未成年人的第一顺位监护人为其父母,其次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然后是未成年的兄、姐; 2、如果以上顺序均无法成为监护人的,经过未成年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或民政局同意,其他单位及个人可以自愿成为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3、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第一顺位监护人为其配偶,其次是父母、子女,最后是其他近亲属; 4、经过该成年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或民政局同意,其他单位及个人可以自愿成为该成年人的监护人。 如果对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由被监护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或民政局进行指定,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是根据血缘关系、亲属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来的,与户口薄户主并没有直接关系,法定监护人跟居民户口的户主没有必然的关系。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