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已申请的商标有效期十年,一般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且若当事人在期限届满后仍然需要继续使用该商标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若商标权人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