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征收补偿程序流程 |
释义 | 1、征收基本农田、耕地超过35公顷即525亩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上述土地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2、征收农用地的,应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3、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可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也可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其他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另行办理; 4、以法定程序批准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 5、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6、按照被征收土地的用途给予各项补偿,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听取被征地者的意见; 7、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要求举行听证会,在方案公告1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8、无异议的,征地补偿安置应到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将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公布并接受监督。 政府的土地征收标准不同,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征收土地的补偿程序各地区都相差不多,但是具体的补偿费用还是要看政府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制定。 一、农田征地需要什么手续 1、征地告知,这里的征地告知,是我们常说的拟征地公告 2、土地现状调查及确认,通俗一点讲,这个环节就是量地、量房,确定你家被划入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房屋面积、地上青苗、附着物的情况等等,把要征收的这块的情况摸清楚,用于制作征地审批文件,报请上级政府审批。 3、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征地预告要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这些都与被征收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对适用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不满意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提起听证,切记只征地听证需要书面提出。 4、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5、征地的审批和下发文件 6、发布征地公告,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征地公告。 7、办理补偿登记,所谓的补偿登记,其实就是登记哪些人可以享受补偿安置政策,在这里,各地可能就有一些限制性政策,比如嫁出去的女儿、刚生的娃娃、上门的女婿等等所谓空挂户不能享受安置政策,租房经营应如何登记补偿等等,这些被征收人都要及时去了解,如果对政策有异议要及时咨询律师。 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9、举行听证 10、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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