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共同财产物品变卖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
释义 |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私自变卖是不合法的。如果买受人没有以合理的价格取得,不知情的一方可以要求买受人返还财产。如果夫妻共同财产已经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则不知情的一方可以要求私自变卖的一方进行赔偿。 一、善意第三人的构成要件 善意第三人,是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合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善意第三人的构成要件如下: (1)须基于有偿的法律行为转让。 必须基于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才能发生善意取得,法律行为必须具有财产交易的性质,即出让人必须“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2)须已完成登记或者交付手续。 “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这里主要系指登记生效主义的客体而言,并不包括登记对抗主义的客体。“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系指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物权变动场合,主要指动产物权,但理论上还包括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的不动产物权。 (3)须转让人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系指转让人没有处分权或者处分权受有限制。 对于动产而言,即转让人占有动产,但其对该动产不享有处分权或者处分权受到限制。 对于不动产而言,无权处分应当限于这样一种情形:从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权利状态看,处分人有处分权,但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态并非真实权利状态,并且处分人亦未获得真实权利人的相应授权。 (4)动产须为占有委托物。 所谓占有委托物,系指基于权利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丧失占有的标的物。如租赁物、寄存物、借用物、运输物、承揽物、试用买卖物。 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这里的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 二、共有房屋应该怎么出售 共有房屋出售办法: 1、如果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且仅登记为签订合同的一方所有,房屋买受方如属于善意第三人,其信赖利益应得到保障,即认定合同有效。此时如果购房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卖房人或其配偶无权主张追回该房屋; 2、如果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且仅登记为夫妻共有,此种情况下,一般应认定为合同无效,但是存在例外情形,比如订立合同的一方持有另一方的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进行房屋买卖的;夫妻另一方追认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举证证明夫妻另一方知道而未表示反对的;买受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并占有使用房屋,夫妻另一方未在合理期间提出异议的。 三、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签字是否有效 单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另一方签字一般无效。但若当事人另有约定,或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除外。根据相关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另一方不得主张追回,但可以在离婚时请求擅自处分人赔偿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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