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条被撕毁,复印件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
释义 | 案情 分歧 复印件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借条复印件记载了还款的金额以及还款的时间。本案中,吴某因事实原因,无法提供借条原件,且有证人证言作为辅证。此乃客观上的原因,而不是吴某出于主观原因拒不提供原件,故借条复印件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无法与原件核对的书证的复印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经过证据补强,而且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证据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等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八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本案中,吴某借条原件被杨某撕毁,其提供的借条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因此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属于待补强证据,需与其他证据进行印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吴某提供了同去讨债的哥哥的证人证言,由于证人与吴某是亲属关系,两人存在利害关系,该证据也属于待补强证据,因此不能很好地补强借条复印件的证明力。基于以上原因,吴某在没有提交借条原件的情况下,借条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综上所述,借条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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