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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问题
释义
    在约定管辖与法定管辖冲突的情形下,实践当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以约定管辖为准,理由是劳动者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非常清楚劳动争议的管辖方式。在双方自愿的情形下,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背法律法规,就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就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来处理双方的劳动争议。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管辖权以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准的原则,那么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所在地为劳动争议管辖地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应当认定为约定无效。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上海市劳动仲裁委对此案件是有管辖权的,a公司不能将管辖权异议到北京。但是理由却与上述观点不同。笔者认为劳动争议案件是不能约定管辖的,如果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管辖,此约定管辖也是无效的,因为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管辖原则,即由劳动争议申请人来选择是在劳动合同履行地还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劳动争议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如果允许当事约定管辖,那当事人能否约定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之外的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呢?显然另外的劳动争议仲裁委都是不具有管辖权的。上述案件的情况也可以改为:a公司是在北京注册的一家销售公司,其部分员工采取了劳务派遣用工的形式,劳务派遣公司(b公司)是一家总部注册在上海但分公司、办事处覆盖全国的公司。张某是其中一名派遣员工,其劳动合同与b公司上海总部签订,实际工作地点在北京。2009年2月,张某因销售提成与a公司引起争议,在协商不成的情形下,张某打算将a公司和b公司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那张某应当选择哪个地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呢?显然北京和上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都是有管辖权的,张某有选择的权利。当然如果张某向两地的仲裁委都提交了申请书,北京相关区的仲裁委是有优先管辖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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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3:2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