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猥亵罪的对象有哪些 |
释义 | 强制猥亵的对象是他人、侮辱的对象是妇女。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指向的人和物,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显然,猥亵的对象由妇女变为他人,他人泛指一切自然人,无性别之分。为何扩大猥亵的对象?一是由于客观形势的变化,猥亵的行为对象已不限于妇女,调整本罪的对象范围,乃是充分发挥刑法功能的需要;二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男性公民的人身尊严权利遭受侵害时,刑法要予以同样保护;三是更好发挥刑法作为保障法的作用,为其他法律的贯彻实施保驾护航,这也是刑法谦抑精神体现。此处的他人,应当无身份、年龄、心智成熟程度、精神状态之限制。但是根据刑法第237条第3款的规定,猥亵儿童的,依法独立成罪,构成猥亵儿童罪。 一、强制猥亵、侮辱行为的认定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成立首先要求使用强制手段,即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所谓暴力,即对被害人的身体强制使其不能反抗的一种方法,如殴打、强行按倒、拖、拉、撞、强行拥抱亲吻等等;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精神上施加的一种强制力,使其不敢反抗,如威胁、恐吓等等,如朱某再叫就对你不客气即属于胁迫的内容;而所谓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人不知反抗的方法,如催眠昏睡、药物麻醉、用酒灌醉等等。这里的暴力应当是比较轻微的,诸如杀死或者伤害的暴力形式,不构成本罪。 其次,使用强制手段是为了顺利实施猥亵或者侮辱行为。两起案件的强制性体现了违背被害人意志性。笼统来说,猥亵或者侮辱,均是性行为以外的、但与性行为有关的性刺激或者性满足行为,其主观动机大多为无聊心理作祟,这是二者的共性特征。但是,刑法既然区分猥亵与侮辱,毫无疑问,它们是有区别的。从实践中发生的案件来看,猥亵主要包括与他人强行拥抱、接吻,抚摸敏感部位,强行脱光衣裤抚摸身体等,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另一种是强迫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而所谓侮辱,一般来说是不直接接触被害人的身体的行为,如对被害人露阴、面对被害人手淫、强拉被害人的衣服、偷剪被害人的发辫、不怀好意地对被害人围追堵截等等。比较而言,猥亵是直接接触被害人身体的,而侮辱则有一定的空间感。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