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构成 |
释义 | 一、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构成 1、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条件有: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怎么区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该条没有明确的情节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难以把握,应对该罪规定具体的追诉标准,理由如下: 第一,该罪属于行为犯,如果不规定追诉标准,似乎只要存在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或印章行为,即构成该罪,但上述理解明显不妥。 而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也说明上述行为情节较轻的不以犯罪论处,应明确标准以平衡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 第二,目前司法机关处理该类案件,一般是根据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来认定的。 虽然该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3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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