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班路上伤了老板要赔偿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下班路上自己摔伤不是工伤,老板不需要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法律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自己摔伤不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些情况造成的死亡。《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作的时间。如果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作时间没有新的要求,只是规定了上下班的具体时间,那么这段时间就属于职工的工作时间。工作的地点,而且包括因工作需要而前往的其他地点。工作原因是指因从事与工作职责相关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造成伤害的原因。下班路上自己摔伤的情形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有致害的第三人,则可要求该第三人来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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