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诽谤和名誉侵权的区别? |
释义 | 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名誉侵权认定。这里突出既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也致他人名誉受损两个要件,两者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许承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既可书面也可口头进行,但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查确认;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经济和精神损害赔偿,由当事人调解或法院判决;不执行判决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法院可将判决内容公告、登报,并可按拒不执行裁判论处。 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认定为名誉侵权;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上述情形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名誉侵权,或被告知明显属于名誉侵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名誉侵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损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新闻机构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不应认定名誉侵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损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新闻机构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两种情况: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他人名誉受损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机构擅自发表,致他人名誉受损的,对提供者一般不认定名誉侵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致他人名誉受损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前述构成名誉侵权的,新闻机构应承担责任。 构成诽谤罪的条件: 1、要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如果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必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散布的方式主要有是言语散布和文字散布;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即使不指名道姓,但第三人可以判断出被害人是谁; 4、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诽谤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