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诈骗的防范措施 |
释义 | 合同诈骗的种类如下: 1、利用合同和图纸上规格的矛盾进行欺诈; 2、以中介服务为名,介绍订立假合同,捞取信息费; 3、以提供紧俏商品为名,签订无法履行的合同,进行诈骗。 防范手段如下: 1、应以是否超过经营范围为标准判断项目的真实性; 2、认清合同公证和见证的内容; 3、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 一、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1、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合同对方为自然人: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勿以名片代之),确认其真实身份及行为能力。 (2)合同对方为法人:到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注册资料并实地考察其公司情况,确定其真实性;核实订约人是否经其所在公司授权委托,查验其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合同书;签订合同必须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 (3)合同对方为其他组织:对方当事人为个人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核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其介绍情况是否一致;由合伙人及独资企业经办人签字盖公章。 法人筹备处:确认经办人身份及股东身份,加盖法人筹备处和股东公章。 (4)合同对方除加盖公章、私章外,要亲笔签名。 2、合同形式: (1)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2)采用口头、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签订确认书并盖章签字; (3)倒签合同要标明合同背景。 3、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 (1)当事人名称须真实、一致; (2)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包装方式要具体、明确; (3)注意验收方法、程序和时间; (4)履行方式须具体:交货方式、结算方式; (5)履行期限须确定某一时间点或时间段; (6)尽量明确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7)违约责任要量化为违约金或确定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8)解决争议办法为协商、诉讼,约定由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或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4、订约前的合同义务: (1)尽协助、通知义务; (2)订约时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和使用。 5、对公司开出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盖章的合同书等授权性文件要跟踪管理,出具时应标明合同对方名称及授权范围、有效期限,业务结束要及时收回。 业务人员离职要及时收回上述文件,无法收回的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并做证据保全。 发现业务人员在委托授权终止后仍以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及时确定是否追认;不予追认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进行证据保全。必要时要求警方介入,追究其刑事责任。 6、遇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及时收集保全证据,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即一年)。 7、合同签订后,合同原件须交公司统一保管。 8、合同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不得含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及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二、签订买卖合同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合同主体名称和签订人名字首尾须保持一致。 出卖方应该注意买受方合同尾部的单位名称须与合同首部的单位名称一致、所加盖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上的单位名称须与书写的单位名称一致,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名字是否与真实名字一致,不能有错字、别字、漏字或简称。 2、对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应对其代理权进行审查。 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才能避免无权代理的情形。 3、防范合同恶意履行。 合同恶意履行的情况比较复杂,但在订立合同时如能进行积极的事前防范将极大的减少合同风险。对对方资信有质疑的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保留相关证据,出现纠纷时,积极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 4、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 尽管我国民法典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等各种形式,但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双方责任,容易被人利用进行欺诈。因此,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交易情况可以适当调整合同部分条款内容,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如果有疑问的还可以咨询有经验的专业律师或工商局。保证买卖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三、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的区别有什么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诈骗罪的区别在于: 1、主观目的不同,民事欺诈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合同欺诈罪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 2、欺诈的内容和手段不同,民事欺诈存在民事内容,合同欺诈罪不准备履行合同; 3、欺诈侵犯的对象不同,民事欺诈的对象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合同欺诈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合同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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