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都会涉及相对人的权益,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或处罚决定前,都可以启动听证程序,但是二者之间又存在区别。 行政许可听证与行政处罚听证有什么区别 1、两种听证制度设计价值不同。 行政处罚听证: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对相对人处罚不当而设置的程序,可以说是为了保护行政相对方不受非法权力的侵害而赋予其的权利救济手段,其实质在于通过授予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的程序性抗辩权或程序性防卫权,平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行政主体权力之间固有的差异,有效地防止行政自由裁量中的恣意。 行政许可听证:行政机关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更多的是涉及利益衡量问题,针对的不仅是申请人个人的情况还要充分考虑授予申请人行政许可是否影响甚至侵害其他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 2、听证程序启动方式不同。 行政处罚中的听证均为“应申请人的申请启动听证”,即对于符合行政处罚听证的事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许可中的听证包括行政机关主动启动听证和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启动听证。 3、要求听证的期限不同。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时间为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提出听证申请的时间为当行政机关告知公民的听证申请权后,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五日内提出申请,否则当事人将丧失此项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径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举行听证方式不同。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进行。 《行政许可法》第48条明确规定“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也就是说,对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法律排除了不公开进行听证的方式。 5、听证笔录的效力不同。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该规定没有限定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许可法》第48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即是要求行政机关只能根据听证笔录中认定的事实作出决定,并且对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拒绝行政许可的决定,都必须以听证中所记录并经过对质得以认证的、确有证明力的证据作为事实依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