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需承担哪些义务 |
释义 | 1、按照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出席听证会; 2、依法举证; 3、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4、遵守听证纪律。 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的,视同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申请人违反听证纪律,情节严重被听证主持人责令退场的,视同放弃听证权利。 一、行政处罚听证办案的程序 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听证的流程是:当事人需要在行政机关告知听证权利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在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行政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由行政机关指定主持人,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二、听证主持人职权、职责 (一)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①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②决定听证中止、终止或者延期; ③决定证人当场作证。 (二)听证主持人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①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②就本案事由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③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④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⑤审阅听证笔录,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①是本案调查人员的; ②是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近亲属的; ③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强制拆迁听证会的举行法规 第十二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介绍本人及记录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听证主持人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 (三)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 (四)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五)本案直接调查人员介绍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测算及依据等; (六)其他听证参加人就介绍情况发表意见; (七)听证参加人进行申辩;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申辩结束; (九)听证参加人进行最后陈述; (十)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录员应当记明情况; (十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三条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除听证主持人特别同意,旁听人员在听证会上不得随意发言。 第十四条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听证过程中的音像记录,并由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项名称; (二)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以及职业、职务等基本情况; (四)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听证参加人发表的意见; (六)听证参加人进行申辩的内容; (七)听证参加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或者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况说明; (八)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九)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听证会结束后2日内,听证主持人应当提出听证意见,并呈报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听证意见和听证笔录应当作为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参考。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听证参加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二)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听证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说明理由。 延期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日内举行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事实、理由和依据不清楚,需要调查核实的; (二)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中止听证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说明理由。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日内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在听证书面通知告知的听证会开始时间30分钟内,听证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没有参加听证会的; (二)在听证会过程中听证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声明退出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三)听证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不遵守听证纪律,造成听证会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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