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级别的干部算离休 |
释义 | 以下级别的干部算离休: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军队的干部; 2、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 3、在敌占区以及党的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 4、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5、离休年龄一般为60周岁,在一定职务以上的干部为65周岁。 离休,是指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 离休干部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离休费、生活补贴、住房、用车、医疗保健、护理费等方面。《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指出,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这是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总的政策规定。 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主要是指: 1、老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不变。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2、在住房、医疗、用车等方面,适当给予优先照顾,可以参加由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的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等活动。 3、离休干部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补助费。需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又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补助。 4、离休干部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还可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5、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及标准工资额高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的非行政级干部,他们离休后,可以分别享受副司局级和副处级待遇。 法律依据: 《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 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当离休。 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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