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转城建房补偿标准 |
释义 | 征收土地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否则属于违法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批准文件中的“征收土地方案”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区片地价,否则属于补偿违法;并且要在征地范围内予以公告,保证被征地户的知情确认权,否则属于程序违法;补偿款要一次性支付到位,不能按月支付;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由当地制定,也可以通过评估确定补偿;如果征地违法的话,可以拒绝交出土地。 一、那么法律对于此类违法的土地征收有着怎样的规范呢?下面我们来看看。 一是未批先占。即当地的征收项目根本就没有拿到征地批文,就启动了征地项目,所以在征地时不主动出示批文也就情有可原了。 这样的项目是不合法的,也见不得光。但往往征收方会抱有侥幸心理,利用农民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不强和的弱点,钻空子。 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必须审批,征收农村耕地在35公顷以内的必须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征收基本农田或超过35公顷的耕地必须获得国务院的批准。 二是未补偿就征地占地。这违背了凡遇征收必有补偿的原则,也违反了土地征收流程。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农民交出土地给征收方使用、建设其实是征收的最后一步了。在此前,征收方必须与农民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款。 三是不公开征收文件就来征地。这其中的猫腻可就更多了,一是可能因为根本就没有征地批文,二是可能补偿标准存在问题(不透明或故意压低补偿)。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公开这些文件,是为了让公众能够明确清楚地知道征地范围、补偿方案和补偿标准、征收时间节点。方便被征收人做好征收的准备工作,可以就补偿提出自己的意见,防止地方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谋取私利。 综上所述,法律是禁止违法征地的。咱们再结合上述案例,立刻就会初步发现,其中涉嫌了不公开征收文件就来征地、未补偿就征地的违法行为,甚至或许有未批先占的嫌疑。 违法占地征地,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违法占地征地,法律也是不允许的,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条讲得非常清楚明白,违法征地不仅要追责,还应当对在违法征地中蒙受损失的当事人进行经济上的赔偿。如本文案例中的农民朋友,一方面可以要求获得土地征收的合理补偿,另一方面还可以就地上青苗的损失索赔。 如果因为征地补偿款被侵占、挪用而导致农民无法获得足额补偿款的吗,也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宅基地被征收能否强拆 征收宅基地时,如果被征收人违反法律规定,拒不交出土地的,征收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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