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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是什么
释义
    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具体如下:
    1. 学校法律地位具有公共性
    主要表现是:
    (1)学校法律地位是依据有行政法性质的《教育法》确立的,学校设立、变更、终止有特殊的注册登记程序,必须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决定。
    (2)学校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全民族素质,培养人才,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因此,国家有权根据本国国情建立相应的教育制度,并为提高国民素质而采取必要的教育措施,同时,它也要承担与国家受教育权相应的责任,为教育之发展提供必要的财政来源及其他条件。国家对教育的投入,同为了一般的社会公益事业是不同的,体现了国家的利益。
    (3)学校行使的教育权,实质上属于国家教育权的一部分。
    2. 学校作为行政主体,没有对外的行政处罚权
    3. 学校具有独立的法律机构和法律人格
    4. 学校的法律地位随着国家的改革发展而发展。
    那么学校的义务是什么呢?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事的是社会公益事业,是否按照其办学宗旨,是否遵循社会公益原则,除了学校自身依法办学,加强管理以外,依法接受监督是一个重要的保障手段。
    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该内容由 冯颖琼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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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4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