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女职工怀孕期间更换工作单位,满足生育津贴领取条件的,不影响生育津贴待遇申领; 参保缴费正常的,不影响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按照文件规定,职工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一定时段(通常是12个月),既包括同一单位连续缴满一定月份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单位之间的连续缴满一定月份。没有规定必须在同一家单位。 生育保险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以转移接续。职工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改变转移生育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职工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或生育医疗费统筹的缴费时间,以及原参保地执行生育福利制度的工作时间,统筹区之间应相互认可,关系转移前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时间(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