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在酒店上班,警察查到有未登记身份证罚款了,但我们主管要我负责任,我不服怎么办 |
释义 | 宾馆不负法律责任。公安机关检查宾馆属于合法行为,宾馆人员有义务配合。若因害怕检查而跳楼,属个人冒险行为,宾馆无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公安机关检查需符合规定,必须有证据或报警表明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公共场所的日常执法监督检查适用其他规定。 法律分析 宾馆不负法律责任。首先,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的需要,或根据他人举报,对宾馆等经营性公共场所进行检查,属于正常履行职责,是合法行为。其次,在遇公安机关到宾馆检查时,宾馆任何人员(包括住宿在宾馆的人员)都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如果不存在非法活动,或非违法犯罪人员,应正确对待公安机关的检查,正常情况下不可能会感到害怕。最后,不管什么原因,住宿在宾馆的人员或其他人员因害怕公安机关的检查而选择跳楼逃避检查的,属于其自己所选择的冒险行为,属于明知跳楼可能产生的危险,但仍冒险跳楼,应该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而作为宾馆方,对于其跳楼的行为不存在过错,故不承担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的,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不适用前款规定。 结语 宾馆不承担法律责任。公安机关的检查是合法的,宾馆应配合工作。住宿人员选择跳楼逃避检查属于自愿行为,宾馆无过错。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可以进行检查。公安人员必须出示工作证件和检查证,确有必要时可当场检查。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公共场所的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不适用此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以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三章 使用和查验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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