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需要区分具体情况讨论。一是,作为债务人,被起诉后对方申请了财产保全措施,房产被查封;或者是执行阶段被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房产。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与债权人进行协商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求法院解除查封。二是作为案外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保全错误或者存在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