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简而言之,买卖预约是双方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的合同。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包含订立本约的条款,则应综合审查合同的全部内容和当事人的履行情况。预约是合同磋商的一种特殊的缔约形式,其主要目的是固定交易机会,约束当事人达成最终交易,因此具有暂时性和阶段性的特点,并以缔结本约为使命。这就决定了预约向本约转化是其最终目标。本合同签订后,预约合同中未约定的内容以本合同为准。如果本合同没有签订,但当事人已经按照预定条款履行了本合同的主要义务,则应视为当事人之间已经成立本合同。但预约合同并未约定合同的主要内容,不能视为本约。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出卖人已按约定收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如果预约合同没有约定本合同的主要内容,则不能认定为当事人已经成立本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