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合同要约什么时候生效 |
释义 |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可见我国法律采纳了到达主义。 但对于要约的生效时间还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送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约人的信箱等)即为到达。如果要约人未特定限制时间,应以要约能够到达的合理时间为准。 2、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参见《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 一、民法典对于要约生效时间怎么规定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以下规定:1、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3、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4、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如何理解要约生效? 对要约生效的理解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法律其他规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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