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免征增值税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三、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限定准则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完善,不能按限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完善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法律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在对应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