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村委会是如何产生的 |
释义 | 村民委员会是中国内地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其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此可见,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而不是行政机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了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拓展资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百一十一条: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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