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管制执行过程中,禁止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从事下列活动: 1、个人为开展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实施证券、贷款、票据、信用卡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贷款申请、票据申请、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3、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4、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款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5、确有必要禁止其他活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