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售商品房购买者的权益由谁承担? |
释义 | 成都市房管局印发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确保了预售款优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监管银行负责款项的监管,开发企业需按规定申请使用预售款,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法律分析 早在2010年,成都市房管局印发了《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历时5年后,在今年的10月9日这项监管办法终于“转正”。那么,这项办法能否对商品房预售进行有效的监管?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应该如何规避风险呢?本期解密维权由**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开发企业收到的商品房预售款如何确保优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保证专款专用?款项由谁负责监管? 律师解答:即将在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第四条(监管机构)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采用开发企业选择、银行自愿双方协议监管的模式,与开发企业订立预售款监管协议的银行为预售款监管机构。第五条(主管部门)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负责制定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管理规则,并依据本办法规定负责本市中心城区(含五城区、高新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指导、督促。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指导、督促。第七条(预售款管理方式)规定,商品房预售款应当全部存入监管银行对商品房项目预售款监管设置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预售款专用账户),确保优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保证专款专用。第九条(开发企业职责)规定,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三)根据监管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和各阶段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按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向监管银行申请使用预售款;(四)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条(预售款监管银行职责)。第十二条(监管信息公示)规定,预售款监管协议纳入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开发企业、监理单位和监管银行执行监管协议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由主管部门在公众信息网上公示。 因此,开发企业收到的商品房预售款会全部存入监管银行对商品房项目预售款监管设置的专用账户,由监管银行根据建设项目分期、分幢、分项工程预算清册、资金使用计划和工程形象进度,审核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决定是否予以拨付使用,即该款项的监管由与企业签订协议的监管银行负责。同时,开发企业对商品房预收款的使用还会受到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辅以公示制度,确保开发企业将预售款优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保证专款专用。 结语 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应当了解《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以规避风险。根据该办法,开发企业收到的商品房预售款将全部存入监管银行的专用账户,由监管银行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确保专款专用。同时,监管银行和主管部门将对开发企业的预售款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公示相关信息,以确保购房者的权益得到保护。**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将为您提供详细解答和维权支持。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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