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填表说明 1.“发票起止号码”是指填写在本张表格中的发票(包括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起始及截止号码。 2.“(共页、第页)”分别是指《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共有几页,本张表格是其中的第几页。 3.《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发票类别”栏: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4]134号文件)规定的编码填写。即:第一位代表发票版本的语言文字,分别用1、2、3、4代表中文、中英文、藏文、维文;第二位代表是几联发票,分别用4、7表示四联、七联;第三位代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分别有1、2、3、4表示万元版、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第三位为0表示电脑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发票类别”栏空格不填。 4.“购货单位名称”栏应填写全称。 5.“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应按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具体名称填写。 6.“销售额”栏填写用不含税价格计算的销售额。纳税人如果使用普通发票,在填写本栏时应将其票面上的销售额价税分离,分别填写相应栏目。 7.“不开发票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栏填写内容包括视同销售及价外收入等不开发票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一、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