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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犯挪用资金罪怎么立案?
释义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需根据不同数额进行划分,包括未还、营利及非法活动。构成要件包括客体(单位资金)、客观(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挪用)和主体(公司工作人员)。主观方面需故意挪用且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达一定数额且超过3个月未归还构成犯罪,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巨大数额且拒不退还者可判处3-7年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一、犯挪用资金罪怎么立案
    根据挪用资金的数额进行立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二)、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地说,包含以下二种行为: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就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厂负责人和其一般职工。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已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挪用资金达到一定数额并且超3个月未归还的,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予以立案侦查,根据挪用资金数额的多少来进行定罪量刑,可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挪用数额巨大的,并且拒不退还的,可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语
    犯挪用资金罪的立案依据是挪用资金的数额和行为的性质。根据挪用资金的不同情形,包括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且超过3个月未还、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非法活动的,应予以立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构成犯罪。根据挪用资金数额和行为的性质,可能面临不同的刑罚,包括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以及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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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5:1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