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玩忽职守罪怎样构成 |
释义 | 玩忽职守罪主观上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主观上不是故意造成的,而是过失造成的。也就是说,他应该知道,如果他擅自离职或在职守中粗心大意地对待自己,可能会产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他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他预见可能会发生,但他可以用自己的知识或经验来避免,造成严重损失。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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