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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包庇罪是什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释义
    窝藏和包庇罪的主旨是指出该罪的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要件。窝藏和包庇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犯罪人。客观方面,窝藏是指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包庇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无论开始时是否明知是犯罪人,只要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都成立该罪。
    法律分析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已冒充犯罪的人问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本罪。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
    (三)主体要件。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结语
    窝藏、包庇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要件。客体是指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构成犯罪的人。客观要件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包庇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要件要求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无论开始时就明知对方是犯罪人,或是在实施行为后才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继续窝藏、包庇,都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证据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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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3:3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