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证名词解释是什么 |
释义 | 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广义的质证通常指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另一方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真实性,是否有证明力。 一、基本质证技巧 按照学理上的通常理解,证据应当具备“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因此,质证活动应围绕证据的“三性”展开。 1.只认可真实的证明材料 可以否认一切对自己不利的复印件、传真件等书证;可以否认利害关系人(如存在合作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证据;对于有异议的证据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以确认其真实性。 2.认可与案件存在逻辑关系的证明材料 所证明的内容必须与案件有关,否则是不会被采纳。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虽然客观上与案件存在联系,但单一的证据很难被认定存在逻辑关系。如在合同纠纷中主张损失时,为将损失扩大化,当事人提交一些食宿发票、火车票等,这些损失即便发生,在法律上也难认定与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为此,直观上不存在联系的证据,可以与案件不存在关联性为由不予认可。 3.认可来源合法的证据 质证时可要求对方说明证据来源,对于违法取得的证据,其真实性本身存疑且违反法律规定,不予认可。 二、质证技巧的综合运用 质证是庭审的关键环节,而后面的法庭辩论不过是质证意见的补充而已。一个优秀的辩手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律功底,而且要思维敏锐、思辩能力很强,同时还需具备一定的谋略(诉讼谋略可参见《诉讼36计》)。 1.准备充分:庭审前应全面熟悉案情,查找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并预测对方可能出示的证据或提出的问题,作好应对预案。 2.做好开庭记录:在对方举证时,记录对方的举证意见和自己的辩解意见,这样自己发表意见时就会很从容。 3.证据的“三性”应综合运用,每份证据都可就其“三性”发表质证意见。 4.不要一概否认对方证据,这样会显得没有诚信和缺乏职业道德。双方都有的一些无关紧要的证据应当认可;而且对方证据和辩解意见有些还可以为我所用。 5.必要时采取相应法律措施:如申请证据保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提请司法鉴定。 6.遵守法庭秩序,不随意插话,注意用词,不搞人身攻击。 7.如果证据存在较多瑕疵,为了防止书记员遗漏记录律师的质证意见,可以在庭审结束后向法庭提交书面的《质证意见》。在书面的《质证意见》上,律师可以详细地对公诉人提交的证据发表自己的不同意见。 三、质证的程序: 在法庭审理中,质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八种。法谚曰:证据是诉讼之王。司法裁判通过证据来认定相关事实,而不问案件的客观情况,证据是否充分、证据链是否完备直接影响裁判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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