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是什么? |
释义 | 仓储合同中存货人和保管人的违约责任:存货人未按约定包装或交付仓储物、超过储存期等造成损失,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保管人损失;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危险有害物品信息,自行承担民刑责任并赔偿保管人损失;逾期储存需加收费用;储存期满不提取物品,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保管人验收后仓储物不符合约定,保管不善或未及时通知变化导致损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 一、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 二、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 三、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损失。 四、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 五、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仓储人承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赔偿责任。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一、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二、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三、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拓展延伸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及其法律后果 根据仓储合同的约定,保管人在履行合同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一旦保管人违约,即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保管义务,将面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首先,保管人可能被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其次,违约行为可能导致合同解除,使保管人失去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此外,违约行为也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导致双方进行诉讼或仲裁。根据具体情况,保管人可能还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如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因此,保管人在仓储合同中应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违约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 结语 根据仓储合同的约定,存货人和保管人在履行合同中都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存货人未按约定包装、交付或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将自行承担责任。而保管人在验收、保管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也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违约行为可能导致合同解除、赔偿损失、法律纠纷等后果。因此,在仓储合同中,双方应严格履行义务,避免违约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第一百五十八条 【起拖前的合同解除】起拖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拖航费已经支付的,承拖方应当退还给被拖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八节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责任推定】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依照本章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八节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区段损坏的赔偿】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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