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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赔偿死亡赔偿金后仍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释义
    2009年4月1日,江西法院网刊发了《精神抚慰金是否应当得到赔偿?》?一文。该文作者认为“最高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死亡赔偿金已涵盖了精神抚慰金”。因此,该案的二被告在赔偿三原告死亡赔偿金等费用304538.60元后,无须再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0元。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分析如下。
    一、法条辨析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也就是说人身损害赔偿可分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物质损害赔偿金两类。“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包括哪些赔偿项目?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二十九条各项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即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项目。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是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与方法,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害赔偿金范围。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6条第2款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于2001年3月10日生效,《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于2004年5月1日生效,因此,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害赔偿金,受害人还可以依据解释第18条,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结合《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实际上已被废止。
    二、仍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论支持
    理论上曾认为,所谓死亡补偿费或称死亡赔偿金,其性质是侵害生命权的慰抚金赔偿。?但随着理论的发展,死亡赔偿金即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观点得到修正。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采取相同的观点。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没有沿着这一思路继续往前走,而是将死亡赔偿金与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相分离,确定为两个相对独立的赔偿项目。因此,后一司法解释事实上废除了前一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绿色民法典草案》1545条第5款的规定则更为清淅,该款规定侵害生命权后的赔偿责任“包括财产损害的赔偿和非财产损害的赔偿。前者的范围包括后者死亡造成的损害和为阻止死亡发生的损害。后者的范围包括对死者全部精神生活的剥夺造成的损害和死者的死亡给其生存亲属造成的精神损害。”?
    三、仍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例支持
    生命是人的最高利益,是人的最基本人格。生命权的最基本内容,就是维护人的生命延续。?侵害生命权,造成死亡的,不仅要赔偿受害人近亲属的物质损失,而且要赔偿近亲属的精神损害。如《朱*南诉乌鲁木齐第四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案》,朱*涛住院期间跳楼身亡,其亲属精神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应予以支持。故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死亡补偿费67668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该案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计算适当。由于四医院未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朱*涛的死亡,给家属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原审法院判令四医院给朱*南精神抚慰金并无不妥。”?再如《颜*芬、谢-侃与曾-岩、阮*福、阮*辉案》中,被告曾-岩、阮*福、阮*辉不仅应分别赔偿一定份额的死亡赔偿金,而且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其中曾-岩2800元、阮*福、阮*辉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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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9:3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