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年三个月试用期怎么赔偿? |
释义 | 一年三个月试用期的赔偿办法是,超出的试用期限应当按照正式员工的工资给予相应的赔偿。对于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后两个月,该公司应当按照正式工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 试用买卖法律特征 试用买卖与一般买卖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试用买卖约定由买受人享有先行试用标的物的权利。在一般买卖中,出卖人并无让买受人试用标的物的义务;而在试用买卖中,出卖人于买卖成立前有义务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试用买卖中出卖人的这一义务不是履行行为,也不是一般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义务,而是与买卖相关的出卖人的一项独立的义务。出卖人不按约定让买受人试用时,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由其试用,否则试用合同不能生效。 2、试用买卖以买受人试用标的物后在一定期限内表示认可为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试用买卖合同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但合同并未生效。只有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用并经买受人认可,买卖合同才可生效。因此,试用买卖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合同。买受人认可标的物,则为条件成就;买受人不认可标的物,则为条件不成就。根据试用买卖合同,出卖人有允许买受人试用的义务,买受人则享有自由决定是否购买的权利,在其决定购买前,标的物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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