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如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本条例施行前,按当时生育政策达到生育子女数的夫妻,不适用前款规定。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按少数民族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夫妻一方为城镇户籍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由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手续,领取生育服务证,方可生育。 法律客观: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