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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小孩在网络平台,购买虚拟货币,打赏主播,钱可以追回吗?
释义
    #打赏主播#
    白律师(原告律师)说:原告购买虚拟货币,打赏主播的行为与年龄不相适应,该充值行为无效,钱款可以追回。
    红律师(被告律师)说:小额的消费行为与被告年龄是相适应的,该充值行为是有效的,钱款无法追回
    你怎么说呢?
    案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原告:甲
    法定代理人:吴某,系原告甲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律师
    被告: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红律师
    白律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财产100210元及相当于银行贷款利率损失(从2017年10月4日起至付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甲于2008年11月26日生,吴某、丙为其父母亲,原告在2017年9月1日开学后,由于需要在手机上完成老师布置的家庭作业,故原告使用其母亲丙的手机操作。2017年10月4日,原告父母发现原告通过其母亲丙的手机号码为133××××****购买被告的某币,自2017年9月23日至10月3日共完成交易147次,支付100210元。2017年10月5日原告父亲向警方报警,后又与被告联系要求返还100210元,但被告借故拖延。因原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红律师辩称: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操作的涉案某果ID购买某币行为,虽然原告提供了使用手机的视频,但其无法证明原告使用手机购买某币。根据原告提供的某果APPstore收据及信用卡交易明细,其中付款人即交易人均为原告母亲丙,综上基于手机及某果账户均为丙所有,则该购买某币的行为均系原告母亲并非本案原告;2.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某币交易行为的完成是通过某果APPstore购买的,其交易相对方是某果公司并非被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无法律依据;3、假设本案原告进行了打赏行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在其母亲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本案购买某币的行为是通过某果APPstore进行的,根据某果APPstore交易习惯,通过某果APPstore购买物品有前置条件,即登录某果APPstore,登录时需输入ID账号、ID密码,两项均正确后才可进行交易行为,按照常理无论是ID账号、ID密码或支付密码应当只有ID账号所有人知道,无论是原告或其他人使用,是需要在知道账号的情况下进行操作,由此可知原告的行为是获得原告母亲的同意,所以原告的行为其母亲是知情的;4.假设本案是原告自己购买某币的,其购买行为也不是无效的。根据民法总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可以进行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争议标的虽然较大,但通过原告提供的支付宝收据看出,本案的充值并非是一两次大额充值消费,是几百次的消费,最高数额为698元,有的甚至是198元、6元、1元,被告认为小额的消费行为与被告年龄是相适应的,该充值行为是有效的;5.假设本案原告是在其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充值打赏的,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将手机给孩子使用时应该严格看管,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出原告在10/11/12点还在使用母亲的手机,家长存在明显过错,家长自身未尽到法定的监护职责,是本案产生的根本原因,与被告无关。综上,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是充值原告的自身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甲在某手公司的某手APP软件专用平台内购买虚拟货币某币,甲购买某币的合同相对人是某手公司,双方形成网络购物合同。甲在不满10岁的情况下购买近人民币10万元的某币用于打赏主播,该行为事后未能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亦非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合同行为无效。但本案中,甲在晚上九点以后,甚至十一、二点仍在某手APP上打赏主播,其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责任,且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及银行卡密码,甲的监护人应当对甲购买某币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本院酌定由某手公司返还甲购币款60000元,尚在甲27×××08账号内的某币34647个(折合人民币4949.57元)由某币公司自行收回,如该某币已被使用,返款金额可相应折减。因本案案涉合同无效,且甲的监护人有一定过错,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无证据证明是甲购币打赏主播及购币款部分系由某果Apple公司及主播收取,应予扣除的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中案涉某币的充值时间段与原告自身在学习、生活中可支配的时间段基本吻合,且充值频率较高,甚至一分钟内数次充值,在2017年10月3日,仅半小时左右就充值46次,金额高达32108元,且打赏的主播多为未成年人或所播内容为校园生活等,故原告的陈述真实可信,另甲购买某币系直接从某手公司开发并运营的某手APP软件内直接购买,与某手公司形成合同关系,并非向某手主播及某果Apple公司购买,与某手主播及某果Apple之间不存有合同关系,至于某手公司与其主播及某果Apple公司各方对购币款分配另有的约定,对甲不发生效力,故某手公司的上述辩称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哎,红律师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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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10: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