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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抵押担保的债权涉及到什么范围呢?
释义
    物权优先于债权,这是民法的基本概念。
    你的理解有误,债权一旦设定了抵押,其债权本身的性质发生了改变,和物权捆绑在了一起,已经不是单纯的债权了。因此,和其他未设定抵押的债权在性质上有了根本的不同,因此也是优先于其他债权的。这里并不存在从权利优先于主权利的问题。
    我举个例子你就能明白:
    有债权
    A,债权
    B,债务人为同一人,债权A设定了抵押权A1。B未设定抵押权。从理论上来看,A1作为A的抵押权,是A的从权利,但是A1和A本身并没有谁优先之分,因为这两个主从权利是捆绑的,一个存在另一个就存在,一个消失另一个就消失,这里的主从权利不存在谁优先的问题。至于A1和B之间,没有主从关系,比较谁优先的问题没有意义。A和B之间,也不存在主从关系,也并不存在从权利优先的问题。因此,你提出的所谓从权利优先于主权利的所谓悖论事实上是不存在的。这只是我个人对抵押担保的债权的理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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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3:4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