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再审可以追加被告吗 |
释义 | 申请再审后,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可以追加被告。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去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追加为当事人,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可以直接追究为当事人,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 一、如何处理不同的再审判决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新的再审判决下达后,判决一经下达即生效,生效判决当然是要执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二、再审一般会是什么结果 人民法院对经过再审案件的审理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二是一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裁定发回重审的情形: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以裁判的;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判的。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的,对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作出如下处理: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同意再审的,只是符合了《民诉法》第二百条法定的再审条件,但是否应该改判,则需要再审法院根据案情和适用法律是否恰当做出最后决定。按照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有的完全应该或者可以改判,有的如果适用法律得当,可以维持原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改判: 1、原判程序上面存在瑕疵,但在事实认定、理由阐述、适用法律方面正确的; 2、原判结果的误差在法官自由裁量幅度范围内的; 3、原判有漏证或错引、漏引法条情况,但并不影响原判结果的; 4、原判应当一并审理,但未审理部分可以另案解决的。 总而言之,一审审判实践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审理过程及生效裁判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在所难免。再审中对于原审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刻意护短,要弥补原审不足,努力确保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实现。因此对于再审改判的可能性大不大的问题,不能按概率计算,而是根据新证据的法律效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等法定条件,经人民法院审理确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人民法院因前款规定的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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