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
释义 | 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一是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否则,担保合同无效。但应当明确的是,国家机关既包括各级党委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又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二是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为担保人。但是,应当明确的是,这些单位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三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为担保人,否则,担保合同无效。 四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为担保人。 五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提供的担保,非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事后追认,则担保不生效力。 六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若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则担保合同无效。否则,担保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该内容由 嵇小函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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