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保关于重复住院的规定 |
释义 | 根据规定,参保人员在短期内需要再次住院时,如果上一次住院费用尚未结算,可以办理再次住院手续。办理手续时,参保人员或代办人需携带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个人身份证,以及住院证上盖有医保专用章的证明。上一次住院费用证明应包含住院资格确认书编号、出院时间、自费金额、增付金额、申报金额等信息。医院医保科根据上次住院医院提供的费用证明,在网上录入结算信息,并开具《住院待遇资格确认书》。 法律分析 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要住院后短期内可以办理再次住院。对于因治疗后短期内再次住院,但上一次住院费用尚未结算的,由参保人员或代办人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和个人身份证、加盖医保专用章的住院证、上一次住院医院提供的住院费用证明,到再次住院的医院医保科办理住院登记手续。上一次住院医院提供的住院费用证明应包括上一次住院资格确认书编号、出院时间、自费金额、增付金额、申报金额等内容。医院医保科根据上次住院医院提供的住院费用证明,网上录入上次住院医院的结算信息,联网开具《住院待遇资格确认书》。 拓展延伸 医保对于重复住院的限制与补偿政策 医保对于重复住院的限制与补偿政策是指在医疗保险范围内,对于同一患者在短时间内多次住院的情况,医保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限制和补偿。根据政策规定,如果患者在一定时间内出院后因同一病情需要再次住院,医保可能会限制其享受全额报销的权益,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部分报销或者按照限额进行补偿。这样的政策旨在避免滥用医疗资源、控制医疗费用,并鼓励患者在康复出院后进行有效的康复和预防措施,减少不必要的住院次数。因此,对于患者来说,了解医保对于重复住院的限制与补偿政策,合理规划住院时间和康复措施,对于提高医疗费用的报销率和个人的经济负担有着重要意义。 结语 医保对于重复住院的限制与补偿政策,旨在控制医疗费用、避免滥用资源。患者需了解政策规定,合理规划住院时间和康复措施,以提高报销率,减轻个人经济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应当听取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的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充确定本行政区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报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组织开展循证医学和经济性评价,并应当听取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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