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对于一个案件是否超过 诉讼时效 ,法院不应在 立案 的时候不予受理,应当先受理,因为如果相对人并不以时效作为抗辩,此时,法院就应当正常审理案件。如果相对人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可以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 诉讼时效期间 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 诉讼 请求。”比如,甲欠了乙10万元钱,但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乙将甲告上法院,要求甲偿还 债务 。但庭审过程中,甲主张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拒绝承担责任,法院就会查明债务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如果法院查明债务确实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就会“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 ”,这意味着原告的权利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败诉,也就是说 债权人 丧失了胜诉权。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如果甲没有主张 诉讼时效抗辩 ,法院就不能依职权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审查,如果证明 债权债务 关系确实存在,可以判决原告胜诉。可见,债权人丧失胜诉权是以 债务人 主张诉讼时效抗辩为前提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